醫師法第三章第十一條:「醫師非親自診察,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。但於無醫師執業之山地、離島、偏僻地區或有急迫情形,為應醫療需要,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,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,為之診察,開給方劑,並囑由公立衛生醫療機構護士、助產士執行治療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、治療,其醫療項目、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」

在門診,常常會出現以下場景:

病人家屬:「醫師,我想幫我爸爸拿高血壓跟糖尿病的藥。他中風以後都只能整天躺在床上,行動不方便,可不可以請您幫個忙?」

醫師:「不行耶,他本人沒來我們不能開藥。你們可以用輪椅把他推來嗎?」

病人家屬:「可是我們家住三樓,又沒有電梯,每次爸爸要出門都要出動一堆人幫忙把他從很窄的樓梯搬下來,很麻煩耶...而且來醫院掛號看診都要等很久,他會受不了的...」

醫師:「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」

請問各位看倌,這時應該要怎麼辦呢?
違反醫師法也不知道是罰款還是坐牢?
好恐怖唷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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