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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次來貢寮值班,又碰上了重大車禍
發現這邊急診後送的問題還是和我在這兒當主任的時候一樣
當時就曾經召集貢寮消防隊、119勤務中心、以及急診醫師到衛生局開會協調
看來好像還是沒什麼長進...


問題是這樣的,讓我們來翻翻相關法規吧...

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
   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
    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


消防局認為澳底保健站就是所謂的就近適當醫療機構
然而實際上
僅有一位醫師及兩位護士(以前甚至只有一位護士)的澳底保健站
根本連「適當」的邊邊都沾不上,更遑論是「急救責任醫院」
充其量只有「近」而已...如果要說近,附近也還有好幾家診所還不是一樣近?
說穿了,就是想就近把患者放下車就算了事,接下來就變成澳底保健站的責任了?
台北縣急救責任醫院列表

當初消防局表示,消防隊員無法分辨該不該送到大醫院
因此會先送到保健站請醫師評估
這樣說是說得通啦...可是問題是當醫師評估結果需要立即轉送
119勤務中心就會要求保健站的護理人員跟車
當初值班也不過兩個人,護士走了剩醫師一人
難道要醫師自個兒包辦掛號、看診、包藥、收費...嗎?
(當初我就曾經做過這種事...)
難道沒有護士跟車就不能轉送嗎?那麼就再來看看法規吧...

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八條
   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,應有救護人員至少兩名出勤


一般消防隊在出車的時候,最少車上都有兩名消防隊員
而消防隊員至少都要具備EMT-2的證照
因此就已經有了兩名救護人員了,沒道理非要有護士跟車才可以轉送
其實如果患者在車上有狀況
就算有個醫師在車上,也還是只能一路CPR直到醫院...

就以上星期發生的重大車禍來說吧
那位後來唯一的死者送抵時,就已經血壓下降、意識不清
當下在場的醫師只需花幾秒鐘就可評估狀況
不管到底是顱內出血或是內出血,都得爭取時間送往大醫院
可是依照消防局訂下來的規矩,一定要把患者移下救護車
經過「適當處置」後,才可以繼續轉送
我推測他們是根據下面這條:

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五條
    醫院對緊急傷病患應即檢視,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
    不得無故拖延;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,應先做適當處置
    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護指揮中心協助。


可是殊不知有時候最適當的處置就是「趕快後送」
(奇怪!這一點他們就是無法理解?以為醫師偷懶卸責?)
花幾秒鐘裝上頸圈、Oral Airway、氧氣,就可以趕快後送了
難道光是插個管、打個點滴、或是CPR,就可以止住患者的出血嗎?
這樣下來少說要花費個十幾分鐘,在這分秒必爭的情況下真是天大的浪費!

因此請各位到東北角旅遊的時候請自求多福
在濱海公路千萬別飆車啊~~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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